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明精机床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1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6272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恢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明精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贷款本金497万元,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江苏明精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费51200元;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明精机床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442200元范围内,对被告江苏明精机床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两项给付义务优先受偿;四、被告李火芳、曹小兰、江苏汇能锅炉有限公司、丹阳市铭泰炉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印刷机械总厂对被告江苏明精机床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两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8280元,由被告江苏明精机床有限公司、江苏汇能锅炉有限公司、李火芳、曹小兰、丹阳市铭泰炉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印刷机械总厂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11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火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692109911R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珥陵镇珥城村珥西4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