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媛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36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23民初3582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35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子健、陈媛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7%计算);二、被告倪政、刘万、谷文雷、李前山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张子健、陈媛媛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倪政、刘万、谷文雷、李前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子健、陈媛媛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5页/共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2元,减半收取计3526元,由被告张子健、陈媛媛、倪政、刘万、谷文雷、李前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52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01010400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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