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1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3民初3095号 |
案号 |
(2020)苏0923执1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志刚、孙莉偿还原告阜宁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6月2日,利息为330.76元、罚息为1804.49元,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秦峰对被告吴志刚、孙莉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计9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志刚、孙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