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3********12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3民初3095号
案号
(2020)苏0923执18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志刚、孙莉偿还原告阜宁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6月2日,利息为330.76元、罚息为1804.49元,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秦峰对被告吴志刚、孙莉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计9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志刚、孙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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