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静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91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2民初1813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恢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静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万元、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8年1月29日止的利息为4326.42元,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二、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64元,由被告严静怡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严静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