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86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1刑初111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3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舒少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黎冬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陶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许绕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10六、被告人张亚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七、被告人许应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八、随案移送的涉案赃证款物,予以没收(详见附后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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