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4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1民初5711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28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祝涛、于秀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晓玲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0‰,自2012年7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祝涛、于秀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晓玲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0‰,自2012年9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祝涛、于秀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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