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02民初5861号
案号
(2020)苏0924执25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胥咏梅、陈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46425.72元,截止2019年4月24日的利息87284.53元,并承担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41223%标准计算利息。二、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胥咏梅位于盐城市区盐马路41号元亨公寓总综合楼013、014、015、016室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01元,由被告胥咏梅、陈兵负担。现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5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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