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375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70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许勇华、陆玉军、李玉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分别在未出资490万元、5万元、5万元范围内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6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江阴三鼎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包括赔偿款140122.80元、案件受理费387元)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55元(原告曹杏娣、汤国云、汤菊娣、汤菊珍已预交),由被告许勇华、陆玉军、李玉成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至原告曹杏-6-娣、汤国云、汤菊娣、汤菊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