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勇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2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375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70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许勇华、陆玉军、李玉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分别在未出资490万元、5万元、5万元范围内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6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江阴三鼎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包括赔偿款140122.80元、案件受理费387元)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55元(原告曹杏娣、汤国云、汤菊娣、汤菊珍已预交),由被告许勇华、陆玉军、李玉成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至原告曹杏-6-娣、汤国云、汤菊娣、汤菊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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