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明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1********2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民初3475号
案号
(2020)苏0902执29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殷明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森炀支付货款70000元,并承担从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交纳),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殷明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3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15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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