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桂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1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4431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桂林应赔偿原告朱海燕5370.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朱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元,由原告朱海燕负担204元,被告丁桂林6负担2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