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39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2民初5652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60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凌其波借款10100元及利息(以1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二、驳回原告凌其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凌其波负担388元,被告冯波负担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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