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39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2民初5652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6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凌其波借款10100元及利息(以1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二、驳回原告凌其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凌其波负担388元,被告冯波负担1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