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0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303刑初391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2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何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何苗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八十三万七千零九元,返还各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名单及经济损失数额见专项审计报告,已扣除返还惠庆庆十万零七十二元、返还刘学志一万一千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