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0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 |
案号 |
(2017)苏1323执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从201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加收50%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泗阳县顺洋木业有限公司、葛顺和、江苏升辉木业有限公司、佟静、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袁锦丰、泗阳县永诚绢纺有限公司、唐善宏、宿迁市人和伟业电器有限公司、陈勇、泗阳县天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春、许正飞对被告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被告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泗阳县开发区东区G-4路南侧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泗房字第20080238号,建筑面积12856.74㎡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泗国用(2006)第0621032号,土地面积为18162㎡的土地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保管费、拍卖费、运输费、律师代理费、过户费及税金、抵押物处置费等费用。案件受理费63390元减半收取31695元,由被告宿迁市昊达木业有限公司、许正飞、泗阳县顺洋木业有限公司、葛顺和、江苏升辉木业有限公司、佟静、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袁锦丰、泗阳县永诚绢纺有限公司、唐善宏、宿迁市人和伟业电器有限公司、陈勇、泗阳县天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张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390元。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汇款账号:4601010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0000-00-00 |
发布时间 |
2017-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