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文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0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执62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恢4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银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81453.75元、罚息121724.49元、复利2832.69元,合计3706010.93元,并按年利率10.179%及《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约定的结息方式,给付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二、被告丹阳市银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王烨、龚奕芳、王文军、陈爱云、潘东梅、郑延相、常敏对被告丹阳市银佳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王烨、龚奕芳抵押的房产(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51776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12)第0686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179万元和382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丹阳市银佳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优先受偿;五、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王烨、龚奕芳抵押的房产(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51777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12)第0686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127万元和27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丹阳市银佳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优先受偿;六、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王文军、陈爱云抵押的房产(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51775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12)第0686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136万元和292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丹阳市银佳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优先受偿;七、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潘东梅抵押的房产(丹房权证云阳字第32009833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06)第08534号、丹国用(2006)第0853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58万元和963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丹阳市银佳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给付义务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24元,由被告丹阳市银佳电器有限公司、王烨、龚奕芳、王文军、陈爱云、潘东梅、郑延相、常敏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13
发布时间
2019-07-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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