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1546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军返还投资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利息8600元,合计138600元,并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支付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袁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8元,诉讼保全费1339元,合计3127元,原告袁军承担164元,被告邹平承担29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