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2********72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2民初2738号
案号
(2018)苏1182执1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世同塑木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胜标电气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0元、利息(以3300000元为基数,截止至2016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264825元,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63%计算)及律师代理费178200元;二、被告镇江市耐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郭家荣、魏明华、张明海、王莉、潘志放、赵春美、江苏佛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世同塑木型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344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由各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时间
2018-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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