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凡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34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6284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3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89859.2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5666.42元,本案的借款本息如有已4偿还的其他部分一并扣除)。二、被告孙后海、孙后居、卜凡苏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俊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俊华、孙后海、孙后居、卜凡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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