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4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2民初10333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恢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安培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贷款本金2833699.37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截止2018年9月17日止逾期利息为21366.09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二、被告江苏安培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103301元;三、被告曾理、曾建军对被告江苏安培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627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担160元,由被告江苏安培网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理、曾建军负担354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