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22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23民初1207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27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杰、颜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999.96元、支付2016年2月23日前利息、罚息人民币29110.43元;支付2016年2月23日后的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59999.96元,按年利率23.49%从2016年2月24日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被告朱号号、王利利、崔兆春、陈洪春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朱号号、王利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461.26元、支付2016年2月23日前利息、罚息人民币20516.86元;支付2016年2月23日后的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41461.26元,按年利率23.49%从2016年2月24日计算至借款返还之日止)。被告李杰、颜杰、崔兆春、陈洪春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6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7(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