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海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5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30民初752号
案号
(2020)苏0830执恢6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立兵、李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3.716%计算至2014年11月10日;自2014年11月11日起在合同约定年利率13.716%基础上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卢金玉、卢金祥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卢立兵、5李海英、卢金玉、卢金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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