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伟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2民初2714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恢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伟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4从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按年利率8.3%计算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5%计算利息);二、被告周东对被告史伟星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28元,由被告史伟星、周东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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