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4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2民初2017号 |
案号 |
(2019)苏1182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强、陈敏应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8966.22元、利息798874.04元以及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14968966.22元按年利率13.5%计算,30000元按年利率13.395%计算),并承担原告代理费48375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如被告马强、陈敏未按上述期限清偿债务,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捷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位于扬中市开发区新扬北路4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93100098,地号0505170)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5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捷、陈学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90元,减半收取5974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