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晁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0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603执1294号 |
案号 |
(2020)皖0603执恢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西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3190657.88元,计算至2016年11月20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继续支付至付清借款之日),并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二、如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西支行有权对其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濉溪经济开发区金桂路北侧、国槐路东侧世纪华庭商住楼商1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产的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度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于不足以清偿的债务,由被告晁熠、晁飞、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军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淮北市嘉宏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晁熠、晁飞、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军平均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53元,由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晁熠、晁飞、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