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健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02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5民初287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3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惟兴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7940元及自第18期起应付未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每期应付租金7260元为基数,分别自每期应付租金日次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二、被告朱健志、昆山驰凯机械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朱健志、昆山驰凯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惟兴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朱健志、昆山驰凯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昆山惟兴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9元,由被告昆山惟兴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昆山惟兴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朱健志、昆山驰凯机械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