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金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496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1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卜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灌南县新安镇家之梦集成墙面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2572元及利息(以1257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卜金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卜金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5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