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金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22民初3892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6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许原告刘小红与被告赵金军离婚;二、原、被告所生男孩赵煜泽随原告刘小红共同生活,被告赵金军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800元(从2017年6月起给付至赵煜泽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刘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第4页/共6页(此页无正文)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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