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计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2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2960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27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凤银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15万元、利息23511.03元(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及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66894%计算);二、被告倪训岭、冯雷、张计红、张纪刚、王长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倪训岭、冯雷、张计红、张纪刚、王长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