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红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46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1民初7750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3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联保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偿还的利息0.32元,本案的借款本息如有已偿还的其他部分一并扣除)。二、被告张红涛、韩方平、张先得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美荣追偿。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美荣、张红涛、韩方平、张先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