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3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3205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4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叶红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钱敏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钱敏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4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30元,由被告叶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