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5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2730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32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陈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按年利率8.67%计算利息;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005%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曹娟、陆广生、陈忠对被告陈书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曹娟、陆广生、陈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向被告陈书军追偿。案件受理费7803元,减半收取3902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672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陈书军、曹娟、陆广生、陈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0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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