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仲梅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2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2188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丹波、仲梅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万元、利息利息5582.52元及逾期利息(以34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53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被告张丹波、仲梅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顾建对被告张丹波、仲梅凤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张丹波、仲梅凤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5720元(已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7缴),由被告张丹波、仲梅凤、顾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