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6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4民初3991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恢1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志林、许昌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许宝宏股权转让款60万元、300万元及利息(均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连云港中北置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宝宏股欠款40万元(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石志林、罗小明、汪波、马军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被第11页/共14页告石志林、许昌森、罗小明、汪波、马军共同负担36500元,由连云港中北置业有限公司、石志林、罗小明、汪波、马军共同负担7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