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燕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7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10317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2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燕华、吴建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3757.02元、利息25928.99元(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镇江中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邹燕华、吴建霞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8元,由被告邹燕华、吴建霞、镇江中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6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