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7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14045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5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汤有银、王立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977.74元及所欠利息60198.72元(利息截至2019年08月0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汤友兵、孟善军、汤有富、苏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4元(减半收取2452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5页/共7页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0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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