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连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3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3民初8035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47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连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20995.35元、利息3724.62元、违约金3865.43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7元,由被告于连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22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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