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6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22民初20047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59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段小波、王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000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8年2月23日的利、罚息为14954.25元;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974%计算;自2016年8月16日起以尚未归还的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16.974%按日计算复利);二、被告王洋、徐军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原告已预交815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第6页/共8页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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