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22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003民初6647号
案号
(2018)苏1003执3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东塔金属物资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28768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544元,由江苏文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88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11
发布时间
2018-03-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姚学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84722293028D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高邮市天山镇邮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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