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46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6576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38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本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赵辉、赵红伟、吕北京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本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本分、赵辉、赵红伟、吕北京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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