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干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2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6485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5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干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中强劳务工资款1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中强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李干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2540891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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