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卫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2********3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5民初949号 |
案号 |
(2017)苏0105执1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重庆帆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未支付租金人民币294700元及截至2016年9月26日的违约金41731.26元以及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未付租金2947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二、毛德昌、卫萍、卫光华对重庆帆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重庆帆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5720元,保全费199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014元由重庆帆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毛德昌、卫萍、卫光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20 |
发布时间 |
2018-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