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1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建商初字第00582号
案号
(2016)苏0925执12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建湖航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凯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担保款人民币879479.13元,并承担利息7618.75元,合计人民币887097.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建湖广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广春、张士娟、张建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2元,由被告建湖航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湖广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广春、张士娟、张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7-26
发布时间
2017-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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