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5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刑初259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41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细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廖佳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周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六、被告人陈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七、被告人方志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八、被告人宋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九、被告人李蔓芹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十、被告人李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十一、被告人李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十二、追缴被告人彭细宝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黄锋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廖佳永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返还被害人胡春生人民币11100元,其余款项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陈嘉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周鹏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陈瑞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方志兵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宋承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蔓芹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育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李平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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