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5********3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刑初695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2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江苏爱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臧玉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杜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责令被告单位江苏爱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江苏团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退赔被害人魏大友经济损失20万元,退赔被害人孙义善经济损失2.7万元,退赔被害人王建华经济损失3万元,退赔被害人相海洋经济损失6万元,退赔被害人孙兴龙经济损失2万元,退赔被害人周永发经济损失5.57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9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