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3********2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23民初3842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2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殿松、徐传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76013.28元及截止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40174.11元,其余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3.49%计算。二、被告顾春仁、徐开霞、潘恒玉、卜金霞、何义成、陈红、董永祥、孙云对被告程殿松、徐传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顾春仁、徐开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截止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44151.91元,其余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3.49%计算。四、被告程殿松、徐传花、潘恒玉、卜金霞、何义成、陈红、董永祥、孙云对被告顾春仁、徐开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程殿松、徐传花、顾春仁、徐开霞、潘恒玉、卜金霞、何义成、陈红、董永祥、孙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8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5元,由被告程殿松、徐传花、顾春仁、徐开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9(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