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03********3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1民初2959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9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寿军、邓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765.84元及以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10.01‰自2019年8月21日计算至实际4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何寿军、邓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被告何寿军、邓丽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598962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