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锐鹰活塞环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53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6民初676号
案号
(2017)苏0116执19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巨鑫钨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长丰担保公司所垫付的款项3132555.65元及利息(以55704.93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以3132555.6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巨鑫钨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丰担保公司律师费为143100元。三、被告锐鹰制造公司、亿宁建筑公司、苏广春、戴建华、黄永安、宋先成、苏广安、苏燕对被告巨鑫钨钼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锐鹰制造公司、亿宁建筑公司、苏广春、戴建华、黄永安、宋先成、苏广安、苏燕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巨鑫钨钼公司追偿。四、被告巨鑫钨钼公司如不能及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长丰担保公司有权以被告刘翠霞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龙泰路22号裕民家园032幢1单元201室[面积:116.27平方米,房产证号:宁房权证浦转字第02101618号,丘权号:10790001-032-5。]的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9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巨鑫钨钼公司如不能及时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义务,原告长丰担保公司有权以被告康金红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0号江畔明珠广场12幢1单元701室[面积:132.48平方米,房产证号:宁房权证浦转字第3924444号,丘权号:10745170-012-25。]的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长丰担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86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20元,由被告巨鑫钨钼公司、锐鹰制造公司、亿宁建筑公司、苏广春、戴建华、黄永安、宋先成、苏广安、苏燕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860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7-12
发布时间
2017-07-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黄永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91745366437N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盘城工业集中区盘城新街5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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