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6********0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刑初64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22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赵伟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撤销其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宣告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原监视居住五十四日已依法折抵刑期二十七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向必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止,原监视居住五十四日已依法折抵刑期二十七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与原犯开设赌场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1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止,原刑事拘留三十日已依法折抵刑期;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汪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田和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二○年十月二日止,原监视居住十日、刑事拘留七日已依法折抵刑期;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葛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二○年九月十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沈亚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继续追缴被告人赵伟光、向必华、朱云、汪峰、田和伟、葛谊、沈亚兰犯罪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12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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