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6********0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4民初1761号 |
案号 |
(2020)苏0724执恢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灌南县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建军共同偿还原告朱玮借款本金156万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兑现。二、驳回原告朱玮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27800元,由原告朱玮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灌南县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建军共同负担273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