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7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7729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8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通鼎发钢材切割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合同无效。二、原告南通鼎发钢材切割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债权220000元。三、原告南通鼎发钢材切割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220000元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左军、康国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还。如义务人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5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江苏一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