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9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3民初2749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39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波借款本金35225.95元、利息7395.22元(截止2020年6月30日),及以35225.9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5-二、被告黄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殷飞、黄康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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